有些人會以做自己的名義做一些不顧他人感受的行為,覺得這是實現自由的最佳示範,卻忘了無論基於甚麼原因,我們的自由都不應與別人的自由有所抵觸,當你的行為侵犯到別人的時候,已經不算是做自己,而是單純的自私而已。
兩者之間如何界定?做自己是不需要有第三者在場,只需你一個便能完成的事,比如一位男性想穿裙,即使街上空無一人,根本沒有人在看他,仍能達成這目的,因為他只想穿裙,而不是非要穿給誰看不可;自私是需要有第三者甚至更多人在場才能成立的,比如排隊打尖,如果沒有人排隊,根本就不能構成打尖,所以打尖不是做自己,而是自私自利。
那麼問題來了,如果有人覺得他的行為並沒干擾到人,卻有人覺得因而被打擾,該怎樣判斷是做自己還是自私?這是不時在網上爭辯不斷的話題,其中一個應該是穿瑜珈褲是否會侵擾到別人,穿的一方當然覺得這只是運動服的一種,另一方則覺得瑜珈褲太貼身,會讓看到的人感到不舒服。當雙方好像各有理據的時候,我會更傾向考量那是否有觸犯任何法例、規則和道德標準,若以上三樣都沒有觸犯,那就是個人自由與他人喜好,並沒有問題,你的看法又如何?
撰文:安迪
照片來源:《苦盡柑來遇見你》
出處:蔡康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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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過不白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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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格言